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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汪淑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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