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勞聲,100,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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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張惠芬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參拾陸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在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5萬7,836 元,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業經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於108 年11月7日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方案為:「……經雙方核算……請求項目及金額詳如勞工名冊及請求金額明細表(附件二,聲請人部分合計「157,836 」元),資方同意給付,調解成立。

給付方式:資方於108 年11月8 日下午5 時前匯款至勞方……各別之原薪資帳戶……。」

而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為證,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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