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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劉雪娟
江信政
古步鏡
相 對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 年11月14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相對人同意就附件之積欠申請人(即本件聲請人)工資(含積欠工資、特休、資遣費)金額明細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8 年11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各按附表所示之金額(即積欠工資、特休、資遣費)。
惟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108 年11月14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明細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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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新臺幣:元) 108年度勞聲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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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積 欠 工 資│特 休│資 遣 費│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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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雪娟 │158,221元 │55,994元 │413,850元 │628,0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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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江信政 │96,218元 │33,165元 │303,276元 │432,6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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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古步鏡 │125,537元 │25,658元 │337,662元 │488,8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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