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勞聲,24,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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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馬恩孝
相 對 人 華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依前開規定,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須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據以裁定是否許可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經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分4 期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5 萬4,703 元。

茲因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最後一期之1 萬3,676 元,爰聲請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業據提出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108 年1 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應可採信。

惟依上開調解紀錄中調解方案內容記載「⑶經雙方確認,應分別給付馬恩孝54,703元. . . 相對人同意分四期自108 年1 月25日起給付,馬恩孝每月給付1 萬3,676 元. . . ,屆期若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等語(見本院卷第7 頁),堪認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之工資合計5 萬4,703 元,並自108 年1 月25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1 萬3,676 元。

而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最後一期之1 萬3,676 元,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可供認定相對人有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給付聲請人最後一期之1 萬3,676 元義務之情事,且經本院發函命聲請人於函到5 日陳報可供佐證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義務之證據,聲請人屆其亦未陳報,自難認聲請人之主張為有據。

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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