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勞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柯維倫
相 對 人 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五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仟捌佰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在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其調解內容為:㈠勞方主張請求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7,800 元,資方同意給付3 月份6 天7,800 元,分3 期6 月10日第1 期2,500 元,7 月10第2 期2,500 元,8 月10日第3 期2,800 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新富分行、戶名:柯維倫、帳號:290540019455),資方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㈡勞資雙方對於給付金額、日期及方式達成共識同意和解,本案調解成立。
雙方並對本爭議事件不再有爭執,嗣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相對人提出主張。
茲因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是相對人仍應給付聲請人7,800 元,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108 年5 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為證,核與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8 年6 月27日桃勞資字第1080057669號函附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其相關資料之內容相符,堪認屬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