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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鄒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內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未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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