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勞聲,78,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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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楊迷亞
相 對 人 松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霈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在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 萬4,400 元,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等勞資爭議,業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108 年9 月19日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方案為:「㈠勞方請求資方給付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計38,367元,經調解及雙方會算,資方同意給付44,400元,本案調解成立。

給付方式:資方於108 年9 月26日前匯款44,400元至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

而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薪資帳戶交易明細影本為證,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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