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勞聲,97,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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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黃郁慈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工資、資遣費,合計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在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資遣費、工資、加班費及利息計新臺幣(下同)14萬3,813 元予聲請人,惟相對人屆期仍未履行上開義務,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業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於108 年11月4 日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方案為:勞方黃郁慈部分,工資8萬6,166 元、資遣費5 萬0,799 元,共計13萬6,965 元,資方(即相對人)願給付之,給付方式為資方於108 年11月5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而相對人屆期卻未履行上開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華南銀行永吉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 份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8 年11月20日桃勞資字第1080104138號函檢附兩造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相關資料影本到院供參,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之聲請逾上開金額之加班費及利息部分,因非屬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範圍,此部分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同法21條第2項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之,復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由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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