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勞訴,25,201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RASHID HARUN OR (住所詳卷)
REGAN ASHRAFUL ISLAM (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林亞肯、ONONTO SM SOLAYMAN ISLAM、HOSSAIN MDASRAF 、KAMRUL MOLLA等人之住所或居所,致被告之身分不明,且無從據以送達文書,依前揭規定,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爰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