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勞訴,63,2019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 告 李瑞枝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 告 陳振軒
陳浩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7日上午9 時45分
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