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曾銘鋒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李思慧律師
被 告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游文愷律師
游晉觀
參 加 人 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慈思
訴訟代理人 徐可軒
林伯羲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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