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蔡文楷
被 告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6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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