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上泉
鍾耀金
黃毅麟
劉耀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範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
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