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原訴,26,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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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26號
原 告 李約翰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被 告 李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簽訂中古汽車買賣契約,約定由被告先交付納智捷四門房車,供原告先行使用,並於契約特別約定三個月後得更換七人座車,惟三個月期限屆至後,原告通知被告換車事宜,被告竟置之不理,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未果,遂依兩造所簽訂契約及民法第254 、259 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價金,並賠償違約金等語。

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另依卷內資料,並無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其依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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