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42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 告 高秀英
曾約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99,067 元,應繳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