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原訴,5,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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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
原 告 邱志成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信德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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