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15,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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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榮朝會計師(瓦特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曾以105 年度司字第10號受理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城公司)之清算事件,同時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就任金城公司之清算人並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107 年度司字第39號裁定准許延展至108 年3 月20日,然因104 至106 年度使用牌照稅、103 至106 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及逾期未定檢罰單行政訴訟中,而未能於前開時程內完成清算,為此再聲請裁定請求准予將本件清算程序之清算完結日再展延6 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期間展延6 個月即至108 年9 月20日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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