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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煥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鏞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
二、請提供相對人之公司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俾利本院查知相對人之財產。
三、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查明股東楊富美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倘未拋棄繼承者,應提出楊富美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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