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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煥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鏞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鏞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鏞吉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並未依法提出鏞吉公司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等,本院已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上開文件,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上開裁定業於108 年3 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4頁)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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