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21,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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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白滝餐飲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廖永煌律師(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街00號6 樓)為白滝餐飲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五三九八四七六八號,設桃園市○○區○○里○○○街○○號一樓)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白滝餐飲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白滝餐飲有限公司(下稱白滝公司)截至民國108 年3 月6 日尚滯欠聲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合計新臺幣(下同)58萬8,713 元,並經桃園市政府於107 年1 月19日以府經登字第1079126131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

惟白滝公司未有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且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鄺睿谹已於107 年4 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鄺若韡等7 人全部抛棄繼承,無法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條、第80條前段規定定其清算人,致無進行清算程序,因此,有選任清算人之事由。

聲請人已徵得廖永煌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爰請裁定准予選任廖永煌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鄺睿谹已於107 年4 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鄺若韡等7 人全部抛棄繼承,相對人迄今仍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之108年3 月6 日欠稅查詢情形表、營業稅稅籍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查詢畫面、歷次登記事項表、股東同意書、章程影本及鄺睿谹之死亡登記資料、繼承系統表、法院抛棄繼承登記資料、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87頁),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

又聲請人提出廖永煌律師表示願意無償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有廖永煌律師之同意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9頁)。

本院審酌廖永煌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自足堪勝任及妥適處理、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均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選派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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