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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蔚菲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吉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福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由欄一、第四行關於「溫秋香」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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