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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集福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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