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25,2019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集福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