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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恩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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