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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枝旺即緯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緯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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