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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郭國慶會計師
相 對 人 瑞龍真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焜陽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惟關於報酬之適當數額,乃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尚不受檢查人或被檢查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而應斟酌檢查人之工作內容、所付出勞力、時間及檢查結果等節,以為酌定之標準。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以107 年度司字第58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1 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現已完成檢查報告,茲檢附檢查工作日誌、聲請人107 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檢查人報告書(即相對人99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100 年1 月試算表),聲請酌定檢查報酬新臺幣(下同)25萬元等語。
三、相對人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陳述意見略以:
(一)相對人公司董事長李焜陽、董事李瑞萱及監察人李瑞華稱:聲請人陳稱共花費171 個工作時數,請求25萬元之檢查費,以一個月工作184 小時換算,月薪將高達26萬9,005元,顯高於會計師的平均薪水,費用及時數均不合理等語。
(二)相對人公司董事李瑞珍稱:聲請人僅至相對人公司一次,且當天僅花費2.5 小時調閱相關資料,做出來的報表與我們給他的一模一樣,給3萬都嫌太多等語。
四、經查:
(一)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李瑞珠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08年3 月25日以107 年度司字第58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相對人雖提起抗告,惟提起抗告之期間已逾越不變期間而駁回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從而,聲請人係就相對人公司自99年1 月起至100 年1 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檢查。
(二)聲請人經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後,已完成相關檢查工作等情,業據聲請人於108 年6 月26日提出檢查人報告書(即相對人99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100 年1 月試算表),並於同年8 月26日提出檢查工作日誌及相關資料、聲請人107 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各1 份以資為憑,另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108 年8 月28日會總字第1080358 號函說明:「依會計師法第10條及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7 號『酬金與佣金』第5條規定,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報酬係以委辦案件所需人力之職級及投入時數估列,估列工作時數是否合理則須視委辦案件之工作範圍、複雜程度及選派檢查人對承擔風險程度、法律責任之評估。
由於委辦事項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識及技能與承辦該事項所需人員專業訓練及經驗之養成,均屬長期持續性之訓練,亦將因各事務所之投入程度不同,相關成本產生若干差異,故按工作時數計算酬金者,其每小時費率實際報價宜由各會計師依其自身狀況評估,本會並未訂定參考酬金標準。」
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至12頁)。
從而,本院經核閱聲請人上開檢查工作之內容及檢查工作日誌所載之工作時數及項目明細,並斟酌檢查人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人報告書所載之檢查結果,參以相對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固質疑檢查人之報酬過高,然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且依聲請人提出一大會計師事務所於107 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之收入總額,計算聲請人工作171 小時之報酬為32萬1,206 元(計算式:4,147,500 ÷12個月÷184 小時×171 小時=321,206 ,元以下四捨五入),足見聲請人陳報25萬元之報酬並未過高,又聲請人陳稱:「相對人公司提示之資料殘缺不全致聲請人於檢查過程較一般案件投注數倍之時間於各項資料之勾稽,總計前後共21日,因此請求之金額亦較一般案件為高」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 頁),衡情應屬合理,是本件聲請人陳報其檢查報酬為25萬,尚屬合理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25萬元。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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