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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呂昌城
相 對 人 吉玉新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就任相對人清算人,茲因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信通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8 年8 月23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迄未准予核備等情,有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附卷可憑,然依前開規定,簿冊保管人之指定,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為前提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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