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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司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朱峻宏
相 對 人 力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聲請人朱峻宏(男、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力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力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經清算完結並聲報鈞院准予備查在案,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依61年6 月23日台財稅字第35155 號函:「查公司於清算期間,在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其清算期間不論是否已逾公司法所定六個月清算期限,倘有應退稅款,均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
惟如依法清算完結後,始發生應退稅款者,該項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以公告方式送達,經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
函請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辦理後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退稅支票抬頭,是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鈞院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函為證,及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20、134 、219 號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聲請人為前案清算人,聲請續為分派財產之清算人,尚無不當,茲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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