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10043,2019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晶上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晶上益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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