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1055,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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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台北亞熱帶凱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昆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玄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有無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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