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債 權 人 台北亞熱帶凱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昆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晟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彭晟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彭晟佑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 號4 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