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陳廷維
債 務 人 楊逸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廷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若對債務人陳廷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者,由債務人楊逸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