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
異 議 人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捷順
法定代理人 廖偉先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以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異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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