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11051,20190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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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51號
債 權 人 陳皓廷(即陳朝旺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陳欣怡(即陳朝旺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陳芷昀(即陳朝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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