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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91號
債 權 人 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雅雯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李雅雯、林榮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釋明李雅雯及林榮華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號6 樓之2 」、釋明對李雅雯、林榮華同時請求給付之原因為何?提出其它足以證明李雅雯、林榮華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經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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