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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02號
債 權 人 林謜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土(即之繼承人)、高金城(即之繼承人)、陳然(即之繼承人)、廖潘氏清月(即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請求之釋明文件。
二、分別提出被繼承人林土、高金城、陳然、廖潘氏清月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請改列被繼承人林土、高金城、陳然、廖潘氏清月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四、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林土、高金城、陳然、廖潘氏清月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最新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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