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1325,201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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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債 權 人 高孟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建豐即家豐屠宰場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提出家豐屠宰場為鄭建豐獨資經營之資料、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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