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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非訟代理人 葉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豪泰聯建材有限公司、許志宏、陳碧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函查債務人豪泰聯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2 樓營業,另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許志宏、陳碧蓮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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