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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3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銘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 耀呈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及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銘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 耀呈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址及債務人李正滿之戶籍均設於臺北市萬華區,另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函查債務人李林美婉未居住於戶籍址桃園市○○區○○○路00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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