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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鄭治武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債 務 人 宏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石欽
債 務 人 生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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