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19770,2019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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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70號
債 權 人 吳秀蘭


債 務 人 陳寶洋
債 務 人 陳奕翰
債 務 人 陳俊成
債 務 人 章姍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寶洋、陳俊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請求對債務人陳奕漢連帶給付之依據、提出債務人陳奕漢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提出之陳報狀,仍不足釋明對債務人陳奕翰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於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對債務人陳奕翰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章姍姍業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已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故債權人對債務人章姍姍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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