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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
債 權 人 天櫻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淑卿
債 務 人 左登耀群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炫棻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炫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9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提出有左登耀群有限公司簽章之請求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並未提出左登耀群有限公司簽章之釋明文件,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對債務人左登耀群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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