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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91號
債 權 人 莊惠真
債 務 人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法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33條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
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具相同之效力,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份,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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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8 年度司促字第199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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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金 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
│號│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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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0,000元 │108年4月1日 │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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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0,000元 │108年4月18日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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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0,000元 │108年4月30日 │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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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0,000元 │108年5月20日 │ │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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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0,000元 │108年5月30日 │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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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0,000元 │108年6月18日 │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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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0,000元 │108年7月1日 │ │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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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0,000元 │108年7月18日 │ │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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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0,000元 │108年7月30日 │ │
│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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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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