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0262,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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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6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寶錚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何微之戶籍設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且經警局查訪,債務人蕭寶錚未居住於陳報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蕭寶仁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102 年6 月6 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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