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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32號
債 權 人 蘇柏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儒譽會計師事務所之國稅局資料(有記載台端為獨資或合夥經營者)。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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