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參仟元,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22號
債 權 人 施雯心
債 務 人 黃長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十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