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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
債 權 人 新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丹
債 權 人 佳鑫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欽
債 務 人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鑫興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肆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佳鑫光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參拾伍萬參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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