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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
債 權 人 林盟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捷仕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金額有誤,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日內。
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債權人所附票號YA0000000 、UA0000 000、UA0000000 號支票對背書人即本件債務人捷仕德實業有限公司均已逾上開期日提示。
經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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