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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0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尹新銘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10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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