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240,2019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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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40號
債 權 人 大利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慧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鄧梅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債權人於聲請狀底蓋印其大小章,或提出經其蓋印大小章之聲請狀,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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