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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43號
異 議 人 坤聯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麗琴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蔣國川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坤聯開發顧問有限公司請於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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